各市(州)醫療保障局、長白山管委會醫療保障局,擴權縣(市)醫療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建立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8號)相關要求(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我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我省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相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需要報告的事項內容和有關要求
?。ㄒ唬﹫蟾鎯热?。各地醫療保障局報告內容,包括實施醫療服務調價觸發評估、確定調價總量、制定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進展、重要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調整,以及其他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
?。ǘ﹫蟾娉绦?。各地醫療保障局按照現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權限,履行報告程序。各地醫療保障局重要事項原則上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特別重大的和制度明確要求的事項,由各地醫療保障局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后,轉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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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醫療保障局依據《關于做好當前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關于做好醫療服務價格調價評估相關工作的通知》,定期對照啟動條件和約束條件實施調價觸發評估,評估報告應于完成后的7日內報省醫療保障局(報告模板見附件1),原則上應于當年9月30日前完成,調價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兩年,由省醫療保障局轉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2.各地醫療保障局依據《關于做好當前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工作的通知》,在實施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前,應在履行簽發程序前20個工作日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具體調價方案和情況說明(報告模板見附件2),由省醫療保障局轉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3.各地醫療保障局新增或修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在履行簽發程序前30個工作日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擬新增或修訂項目情況,由省醫療保障局轉報國家醫療保障局。
4.各地醫療保障局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進展,應按相關規定時限報告。
5.各地醫療保障局涉及重要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調整,應提前與省醫療保障局溝通,并按要求報告。
6.各地醫療保障局印發醫療服務價格重要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抄送省醫療保障局。
二、做好重要事項報告的支撐工作
?。ㄋ模┳龊冕t療服務價格信息上傳及維護。各地醫療保障局要及時將醫療服務價格信息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子系統進行上報,暫未開通系統功能的,應及時書面報送價格情況。
三、抓好重要事項報告工作的落實
?。ㄎ澹└鞯蒯t療保障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并指定負責此項工作的1名同志擔任聯絡員。省醫療保障局將加強監督,對執行不到位的,進行約談,對未履行報告程序、未按《通知》規定要求及時報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